周律师于苏州吴江法院汾湖法庭成功办理泉州XX机械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10-21 12:50 0

周律师于苏州吴江法院汾湖法庭成功办理泉州XX机械买卖合同纠纷案


                            周仲生

【案件详情简洁】

乙方台资公司泉州XX机械作为供应商,与甲方素有业务往来,交易习惯为先付款后供货。2015年4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卷布机机等机器设备,但合同未约定收货的甲方对货物的检验期;后乙方依约向甲方供货59台卷布机,共计货款18万多,甲方仅支付部分小部分货款,其下大部分货款以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周仲生律师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起诉。被告以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反而要求我方赔偿损失。周律师沉着应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成功取得法院的支持为原告实现了债权。

【律師角度】

1、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机械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2、对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不符合事实,皮带等部分零件坏损率较大的原因为该零件本身为易耗品,且机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当依据原料强度按说明将机器相关数值调制最佳状态。

【律师事务评价】

劳务协议书书签订协议中止后,劳务协议书书受害人应普遍存在盟约精神是什么,真诚遵守劳务协议书书。面对转卖劳务协议书书,双方有交期权利与尽义务并对所交期物具有皮肤瑕疵信用担保权利与尽义务,双方具有支付权利与尽义务。若事上普遍存在效果情况,发货人想依效果法条拒付款,不得积极向上征集相应的出轨证据,尽早沟通洽谈,删去洽谈票据。未补充协议检则期的,结合劳务协议书书法第一个百一百八条规定标准,买受人不得在适度期效内告诉出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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