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2021-10-21 12:36 0

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地:杭州九游会在线官方刑事辩护律师事务管理所 关羽山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不断放宽,设立公司的费用成本、时间成本也越来越低,根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实缴制更改为认缴制(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除外,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等)。这一变化,使得开办企业前期缴纳注册资本的压力减少,大量的中小型公司企业不断涌现,在加速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问题。比如,多数小公司的设立往往是因为一个客户、一个业务而开办,因经营管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的缺失,这些公司在经营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常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后又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当有新的业务时又继续与客户签订合同,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出现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于此,首先就需要对吊销与注销从公司法上进行区分

公司注销:是公司清算组主动将公司债权债务、税务等各项清算完成后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公司印章、证件等缴销,公司关闭,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而吊销则是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吊销是被动的,吊销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的协议(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其法律效力是否有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笔者检索了如下相关案例作为参考分析。

   一、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的协议(合同)有效的案例:

   1、《常增強、熔融石英志诉新沂市焰火鞭炮店较少机构填写合约失效事非上诉书案》(2012)徐商终字第202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网表示:常增强另主张第二份协议签订之前花炮厂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石英志无权处分花炮厂资产,故第二份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对该项主张该院亦不予支持,理由是:在签订第二份协议时,花炮厂营业执照虽已被吊销,但花炮厂并未注销,花炮厂作为企业法人并未终止,石英志仍是该厂法定代表人,其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仍属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其签订的第二份协议仍为有效合同。故常增强所诉两份协议均为有效合同,亦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遂判决:驳回常增强的诉讼请求。

   2、《上告人楼国海与被上告人北京福仁融资标准化管理十分有限新公司转包协议争议一案的民事法律处决书》(2013)宁商终字第1245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区法院因为:2007年9月21日,福仁公司因未年检被南京市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此后其仍在继续经营,至今未注销。2007年10月13日,冯波代表福仁公司(甲方)与楼国海(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承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张联众等与柴彤等自建房私下交易劳务协议纠纷案件二审民事案件法院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698号 北京市二中院

   检察院相信:首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无效应当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虽然风帆厂于2003年起处于吊销状态,但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吊销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法院认定《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

   4、《苏州金隅绿色工程保温层网络有现企业与广州 市福沃新型的工程村料有现企业私下交易纸质合同劳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2908号 北京市九游会在线官方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来说:福沃公司在公司吊销后仍使用公司原名称及原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虽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必然不影响其与善意相对人签订的民事合同效力。此外,福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在《协议书》中签字确认,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福沃公司也依然使用其原名称,故金隅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志勇系代表福沃公司行使职权,故本院认定金隅公司与福沃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认为执照吊销后签订协议或合同无效的案例

   1、《南京市九州墙体材料生产设备厂诉南京市鸿发房房产公司业规划设计设计介绍的英文公司的配合规划设计设计房房产公司业协议纠纷案件上告案》(2008)徐民一终字第1960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感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根据该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本案中,鸿发开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其现处于清算期间,虽然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不能实施与清算活动无关的行为。鸿发开发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继续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已经超出了清算活动范围,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起诉方温县三星s蓝翔塑业非常有限的集团所生产的厂与被告上海丽水市炭素材质材质非常有限的集团、第三点人上海磊一蓝翔塑业非常有限的集团所生产的机械设备非常有限的集团買賣合作合同纷争一案一审民事法律判决书书》(2013)温民二初字第00118号 温县人民法院

法院执行感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四)项“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在清算完毕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由此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由该清算法人自行承担。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工商机关将被告金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后,被告金华公司在原告不知的情形下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4、《赵泽荣与刘慧玲等每个权查证纠纷调解案诉讼栽定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331号  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判定:关于2007年京武房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于2008年与刘慧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京武房开公司2005年与刘慧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售给刘慧玲的D栋6、7号门面不能交付而作的合同变更,是对营业执照吊销后未了的债权债务的清理,而不是新的经营活动,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二审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会根据作出事例,人民检察院看来有限公司营业时间办理营业执照副本吊消后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服务协议(合同书)能够的基本原则为:

1、营业执照虽已被吊销,但并未注销,企业法人尚未终止,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作合同法》512条法律法规之环境。

2、合同无效应当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营业执照虽处于吊销状态,但现有法

律并未明确规定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3、营业执照吊销后与他人签订合同虽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必然不影响其与善意相对人

签订的民事合同效力。如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司法局因为资质证注销后签约商议(纸质合同)无法的一般理论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修订)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根据以上法院的判决案例分析,看似法院认定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协议(合同)无效的依据更为充分。但笔者认为虽然有《公司法》,规定在营业执照吊销后15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以及《炎黄人民群众中华人民企业公司公司法人核查标准化管理条列废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但是,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要求系管理性规定,其并不必然导致清算组的成立;同时,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的证照、公章收缴系工商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对于第三人而言,在签订合同时要看第三人对公司营业执照吊销的情形是否知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促进交易正常进行的角度认定其为有效。

但在现实中时每个该案件的实践主要具体情况均有不一样,多加上审理审判员对法律规定的认知各自不一样,从而,这类委托合同协议的效益核实还须得凑齐主要实例中综合管理核实。但我提示信息,签定委托合同协议前必要要对签约合作另一个人的工程资质、借款人信用、支付款的能力、会不涉讼等实践主要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有效充分的认识,一旦掉入这类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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