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要求减免租金?给你个理由

2022-01-10 22:16 0


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商铺租户不能正常经营,但是又不能解除合同。在没有经营收入还有人员工资要支付的情况下,企业现金流紧张,生存着实不易,且疫情也不知道何时能够结束。在这种疫情不确定的情况下,各商铺租户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吗?法院会支持吗?

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在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该规定已经失效,但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非典”有诸多相似性,该规定仍然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一、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仅包括自然灾害,也包括政府行为。

情势变更:指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使得出现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事项。

因此,应结合疫情给企业造成损害来判断。如果属于电影院等娱乐场所必须停业的情形,则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如属于餐饮业等虽然可经营但因疫情影响导致客源锐减、经营困难等情形,则应认定为情势变更。

通过非典期间的案例,也可以看出疫情期间,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不是一成不变的。

【案例案号:(2018)鲁06民终268号】

法院判决:“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案例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法院判决: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案例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

注意区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即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般可以排除属于商业风险。

二、能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减免租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基于以上规定,结合疫情发展的情况、持续时间和对企业的实质影响,如属于短期内影响合同履行,可通过免除部分租金的形式对合同做出变更;如属于长期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疫情期间占据大部分承租期限等),可解除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典期间也有不予支持减免租金的判例。

【案例案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法院判决:“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

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被上诉人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被上诉人一方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


不予减免租金的案例中,法官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减半收取上诉人因疫情停业的三个月房租,其已经承担了“非典”疫情造成租赁合同履行阻力的部分损失,认定已体现了“公平原则”,驳回上诉人的诉求,无论是部分支持还是驳回诉求,均是为了在个案中现实相对“公平”。

由此可见,不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或是其他重大事件,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商业经营租赁合同纠纷,都应当遵循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_


面对疫情,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做?


承租方


1

首先查阅租赁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对特殊事件、特殊情况(例如征收拆迁、市政工程、自然灾害、全国性重大事件、非一方可控制且不可避免发生的)下的租金协商或减免的约定;

2

协商。承租人可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的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的申请,或者提出支付条件变更的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3

承租人及时向出租人报告疫情对经营的影响,例如客流、营业收入、经营支出、损失等

4

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或文件;

5

协商。承租人可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的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的申请,或者提出支付条件变更的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6

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疫情过后,可将租金纠纷诉诸法院或仲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形裁判。故在此期间,承租人需要保留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经营收到严重影响的具体证据,比如商场照片视频、店内监控、消费流水等,以便后期维权

出租方:


针对下属租赁商户的不同情形,制定不同的租金调整方案。如此,一方面可稳定商户的信心、增强商户对于业主的认可度、获得社会和舆论的积极评价,另一方面,也避免后期可能产生的租金纠纷,减少诉累。通俗地说,与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不情不愿减免,不如积极主动减免。特殊时期,彼此体谅共渡难关,乃第一要务。



疫情形势依然紧张,企业继续延迟复工,大家最头疼的就是,收入停下来了,成本还在往前冲。疫情当下遇到的难题,疫情后,我们都得一一解决掉。


这段时间,我所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结合过往经验,特别为企业起草了《疫情后企业运营指南》,希望能给到企业具体的实操建议,帮助企业「尽快回归正常轨道、最大程度降低损失与成本、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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