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一
二
扩大会议规范要求,各处门要对认知和更准确常用刑诉法和《上限人民群众群众检察机关部门局、上限人民群众群众检察工作院光于申请办理室内自然大环境危害刑事案子常使用说明律实施意见的问题的说明清楚》(法释〔2016〕29号,之下称《室内自然大环境说明清楚》)的规程,持之以恒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型检察机关部门监督制度、更严密的环保标准型法治中国设计理念,统一标准行政执法检察机关部门限度,更大对室内自然大环境危害刑事犯罪的严惩到位。
1.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
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
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6.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
7.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
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
9.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
10.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11.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三
12.关于管辖的问题
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14.关于鉴定的问题
15.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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