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分析

2021-10-21 12:28 0

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于:辽宁九游会在线官方法律工作者事宜所 丁超法律工作者

(一)  背景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各方的法律风险点在哪?

(二)   

1、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法律是否禁止?

现有法律并未对签订双重劳动关系明令禁止,但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间意味着劳动部并不允许单位签订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劳动部门关于能否订立双重劳动合同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故关于此问题,我们的结论是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2、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当然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从法条文义上来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样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不能单独的运用这一条来行使解除权。

故此,对于该问题我们的结论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权。

3、在双重劳动关系中,万一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2001年1月1日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看似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单位无法为九游会在线官方职工缴纳两份工伤保险费。故此,在未缴纳社保的单位发生工伤时,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对于该问题我们认为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时,该单位需要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  结论

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只需有足够证据证明单位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知情,则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能够拿双份工资,对于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亦是一件很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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