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1-10-21 11:58 0

典型案例评析


分着倒卖签订合同民事纠纷案情中,付款时,卖方在推广单子记录“总结清35725元”,该注明究竟是欠款还是已付货款?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并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销售单上标注的“总结清”字样代表对总账目的结算,而非已结清货款。这意味着买家吴某要给付卖家黄某剩余水泥款15725元。
  2015年上半年,抚州市东乡县的吴某先后多次向黄某购买水泥共计35725元,二人结算后,吴某在黄某提供的最后一张销售单上标注“总结清35725元”并签名确认。嗣后,黄某多次向吴某要求给付水泥货款,吴某陆续付了2万元后便拒绝支付尾款15725元。黄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支付剩余15725元货款,吴某则辩称其已经不欠黄某的钱,二人已经结清了账目且陆续全部给付完毕,他才会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一审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判定,“总结清”从字面上理解,是对以往账目进行了汇总计算确定最终的金额。“总结清”可以仅仅是账目的结清,也可以是账目与货款的结清,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述、或表述不清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确认是账目清还是货款清。

原审开庭审理中被告先阐述很久推广单皆是货到单次性给完成,后又阐述是在结清其他账目后再屡次结清,前后轮阐述不一。且被告难以具备尾款相关的给单据,被告是倒卖补充协议的买主,其认同贷物后,对给应收款承担取证主责主责,应承担取证主责难以的国家法律结果。因此,一审法庭介定该推广单子的总结会清不能应收款的结清,而只有账目标结清。
  一审理决后,被告拒不接受法院判决,提出诉讼起诉。
  抚州中院案件审理后,对该案受到二审理决,恢复一审理决最终结果。
【法院信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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